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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清算的费用及汇出清算结业资金办理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7 14:55)    点击:479

  外资企业清算的费用及汇出清算结业资金办理

  一、外企什么情形下可以清算

  (1)营业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营或合作一方不履行合营或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制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3)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如约定解散;

  (4)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责令解散);

  (5)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解散。

  二、外资企业清算的各项费用和支出

  1、清算费用,具体包括:

  (1) 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要的费用;

  2) 公告、诉讼、仲裁费用;

  (3) 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4) 清算委员会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

  (5) 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催收债务差旅费;

  (6) 其他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费用。

  2、各项罚款:

  (1) 如公司有应交未交的税款,则会发生因拖欠税款(如印花税)产生的罚款;

  (2) 如公司在清算中不甚遗失发票本等财务资料,则会受到的税务部门的罚款;

  (3) 清算期间,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被登记机关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4) 清算期间,未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被登记机关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5) 清算期间,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清算费用未支付、企业债务未清偿以前分配财产的,被登记机关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的。

  3、清算债务,具体包括:

  (1) 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包括经济补偿金);

  (2) 国家税款;

  (3) 企业拖欠的工会经费;

  4) 其他一般债务(包括不履行或者不再履行清算开始前已经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

  三、外企汇出清算结业资金办理

  企业申请汇出清算结业资金时,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1)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及依据、实际汇出数额的计算方法、税务情况等);

  (2) 商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正本(复印件留底);

  (3) 清算委员会的清算决议正本(复印件留底);

  (4) 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正本,特别清算提供商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正本(验后返还);

  (5) 外汇登记证正本(验后收缴);

  (6) 现有外汇账户的开户核准件(企业联或变更通知书、开户行开出的撤户证明);

  (7) 申请日银行盖章的所有外汇账户对账单原件(验后返还);

  (8) 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9) 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10) 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材料审核无误后,外汇局将为企业出具资本项目业务核准件,企业持该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清算结业资金汇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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