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山屹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超载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赔偿吗?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11-22 14:10)    点击:789

超载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赔偿吗?

险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案的焦点。无论从现行的法律规定,还是法理上分析,保险公司均有权拒赔。

1、保险公司已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生效

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应负向投保人说明的义务,对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说明,否则,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本案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背面所附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及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约定的义务时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是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的免责条款。

2、保险人不利解释条款并非只要被保险人对合同条款提出异议就援用

本案双方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同时约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批改”,并且约定被保险人不履行规定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从其内容上看,上述条款不仅仅规定了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的约定,同时也应是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免除责任的条款。关于车辆装载问题,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该规定为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常人们是应当是明知的,特别是本案司机作为专业驾驶人员,对车辆的装载规定更应明确,故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关于车辆装载的约定并非不明确或不好操作。因此,被保险人认为属于双方对保险条款的解释有争议,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的理由不能成立。

3、被保险人负有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及时通知的义务

从被保险人车辆行驶证上看,投保车辆的核定载重量为20吨,其却故意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严重超载至46吨,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且此为交通事故发生的惟一原因(驾驶员已受刑事追究),该严重超载行为一方面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是违反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违约行为。本案被保险人严重超载运输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直接导致了保险事故的发生,且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就该保险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山屹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拆迁安置  公司清算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山屹律师,山屹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山屹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0429--260861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山屹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葫芦岛律师 | 葫芦岛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山屹律师主页,您是第28284位访客